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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外租专项执法检查违法典型案例(一)
来源: 海安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0-31 11:08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全面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精准执法阶段落地见效,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涉及外包外租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在第四季度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执法暨外包外租专项执法检查,现公布1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希望各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履行出租方和承租方安全生产责任,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示警

2023年9月11日,海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安县针织二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南通益协纺织品有限公司用于生产,已签订租赁合同,但在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情形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的判定情形。

海安县针织二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对海安县针织二厂出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予以行政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