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杯线下买球_欧洲杯官网入口-投注网站

图片

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信息 > 法律援助

酒后驾车肇事逃逸者能否推定为醉驾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2-06-22 字体:[ ]

【案情】

陈某饮酒后凌晨驾驶宋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宋某坐副驾驶)与朱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朱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责,朱某无责。事故发生后,陈某在送朱某就医过程中与其协商私了未果,在得知朱某家属报警后,径直离开现场。当日9时,陈某到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10时11分抽血,经鉴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74.2mg/100ml。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后朱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朱某1万余元。保险公司赔付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宋某支付其已赔付给朱某的1万余元。法院审理后支持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肇事者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的,在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中能否推定其为醉酒驾驶。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不构成醉驾。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构成醉驾。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从证明标准的角度来看,我国民事诉讼采“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距陈某抽血检验时间间隔约9小时,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仍高达74.2mg/100ml,距80mg/100ml的醉驾标准仅相差5.92mg/100ml。据相关国家标准,人体血液中酒精消除速率为10mg/(100ml·h)~12mg/(100ml·h),可以推算事故发生时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超醉驾标准,陈某构成醉驾的事实具备高度盖然性。

从证明责任的角度来看,本案系普通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保险公司已向法院提供相应国家标准证明人体血液中的酒精消除速率,可以推定事故发生时陈某构成醉驾。此时证明责任应转移至陈某,而陈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属于酒精分解很慢的特异体质或事故发生之后8小时内有特殊情形导致酒精消除速率明显下降,且本案中导致对其是否属于醉驾无法确切判断的根本原因是其逃逸行为所致,故陈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来看,本案中,无论是从陈某驾车的行驶路线(担心交警查酒驾而避开县城道路行驶),还是从事故发生后陈某的系列行为(积极协商私了、不报警、不报险、得知伤者家属报警后径直离开、离开后手机关机),均能反映其系为了逃避法律处罚而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从倡导公民遵守法律规则、恪守诚信原则的角度出发,不应让酒后驾车肇事逃逸者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故本案可以推定陈某构成醉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