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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情侣间转账是否构成借款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2-08-03 字体:[ ]

【案情】

阿丽与阿强原系恋人关系,并同居生活三年。双方共同生活期间,阿强陆续向阿丽转账数十笔,金额几十元至几千元不等,总计9万余元。后双方因琐事争吵不断,最终分手。分手后阿强诉至法院,要求阿丽偿还借款9万余元。庭审中阿丽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关系,辩称上述款项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开支。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阿强向阿丽转账的行为是否构成借款?

一种观点认为:恋爱期间双方经济互有往来属于正常现象,阿强主张双方之间的转账系借款,应当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阿强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款项往来是基于民间借贷关系产生,对其诉请应当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的,借款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应认定债务存在,借款人负有偿还借款义务。阿丽主张款项系用于日常开支,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阿丽应承担还款之责。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在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在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不能证明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中,双方原系情侣关系,在同居生活期间发生的资金往来究竟是借款还是其他,双方各执一词。阿丽主张系双方共同生活的日常开支,虽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全部资金流向,但双方共同生活三年,产生日常开支是必然,根据当地的经济消费水平,9万余元的日常开支亦属正常;阿强主张借款,但其在阿丽提出了转账款项系用于共同生活的辩称意见后,并未能够提交补充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结合双方的陈述,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综合判断,不能认定双方之间的转账构成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