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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抚养能力如何履行义务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2-08-09 字体:[ ]

【案情】

向某父亲于2004年下半年与夏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5月份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11月生育女儿向某,向某父亲与夏某未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5月向某父亲死亡,此后向某一直跟随其祖父生活,并由祖父抚养至今;夏某亦与他人结婚登记并育有一子。2021年9月份夏某肾病病发,先后在医院治疗。经诊断:肾病晚期,靠化疗维持生命。现向某要求夏某支付从2018年11月起至其独立生活时的抚养费,夏某辩称身患肾病,无力支付。

【评析】

本案中,夏某作为向某母亲应当支付女儿向某抚养费双方均无异议。但是根据夏某目前患病状况是否还需支付向某抚养费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夏某目前处于肾病晚期,每日需药品维持,自身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力支付抚养费,可不予支付。

另一种意见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母亲具有给付原告抚养费的义务,被告辩称身患重病无法支付抚养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欧洲杯线下买球_欧洲杯官网入口-投注网站抚养费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事人所在地的实际消费水平,酌情降低抚养费标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现有法律没有规定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以抚养人具备能力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欧洲杯线下买球_欧洲杯官网入口-投注网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抚养人必须向被抚养人支付抚养费,有特殊情况难以支付的,可以适当降低,确实无力支付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以上情况之外,再没有其他例外性规定,即使现实生活中存在抚养人既无能力支付抚养费,又无财物的情形,抚养人仍需支付。

抚养人有无经济能力及财物,非审理程序要查明的要件事实,应经执行程序确定。虽然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均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以解决民事纠纷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但两者存在区别。审判程序主要任务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而执行程序则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其主要任务。本案中,夏某是否有抚养能力及财物,非审判程序必须查明的事实,应经执行程序才好最终确认。反之,如果夏某以无经济能力、无财产进行抗辩,而向某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径行认定夏某无劳动能力及财产,从而作出判决,混淆了不同诉讼程序阶段的不同任务和不同认定标准。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欧洲杯线下买球_欧洲杯官网入口-投注网站体现的是一种精神抚养能力,一方经济抚养能力缺失或较差时,可采取其他方式弥补,不能以此为由驳回子女的诉请。经济抚养和精神抚养构成父母对子女抚养的两个方面,但因两者内容不同又各具特点。一般来说,经济抚养具有互补性和可替代性,当抚养一方经济条件较差或无能力抚养时,可采取由他方多给抚养费或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的方法予以弥补。一方有经济能力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并强制执行。而父母各自具有的精神抚养能力却具有相对稳定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笔者认为应充分考虑父母的精神抚养能力的同时,从满足子女的生活需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消费水平及父母双方实际负担能力对抚养费进行合理分担,而非一方患有重疾就不承担抚养费,于法于情于理皆让人难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