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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2-08-11 字体:[ ]

【案情】张某驾车与王某发生相撞,致王某受伤。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与其妻子贾某共同承担医疗费、住院费等共计80673.57元。

【评析】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侵权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和意外性,夫妻另一方对该债务的产生不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未实际享受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因此,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款属于个人债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肇事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为夫妻双方家庭生活所使用,由此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包括该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以及是否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侵权行为无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亦不存在事后追认。至于该轿车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应从事发时轿车的使用目的来判断。本案中,该轿车未用于经营运输,不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系张某单方面的侵权行为。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在该侵权之债未积极增加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贾某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