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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杯线下买球_欧洲杯官网入口-投注网站公开征求《海安市工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2年10月11日 - 2022年11月11日

  • 征集单位:

    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欧洲杯线下买球_欧洲杯官网入口-投注网站公开征求《海安市工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欧洲杯线下买球_欧洲杯官网入口-投注网站工业综合体的安全运行,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海安市现代工业综合体项目建设管理意见(试行)》(海政发〔2021〕25号),我局代为起草了《海安市工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规定(试行)》,为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就《海安市工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规定(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反馈:

征求意见起止日期: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1月11日;联系人:刘甫然,电话:88869661,邮箱: hazjj88812003@163.com

附件:《海安市工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1日


海安市工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欧洲杯线下买球_欧洲杯官网入口-投注网站工业综合体的安全运行,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海安市现代工业综合体项目建设管理意见(试行)》(海政发〔2021〕25号),制定本规定。

项目规划建设

第一条规划设计方案须按规定报审,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落实各项规划指标;建筑功能方面,严禁超标准在工业项目用地上建设用途为成套住宅、宾馆酒店、培训中心、专家楼、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二条工业建筑(含厂房、仓库)应结合准入产业及项目实际需求在设计时统筹考虑建筑荷载,荷载应满足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并通过施工图审查。

第三条工业建筑(含厂房、仓库)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不得设置飘窗及阳台,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茶水间及各类井道必须集中设置,不得预留可作为住宅用途排水、排污、排烟及燃气等管道及非集中设置的卫生间。工业建筑应设置货梯,在满足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楼梯、电梯(货梯)宜集中靠四周墙体设置。

第四条工业建筑消防设计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同时须满足各行业门类生产作业的特殊要求。开发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对厂房的个性化需要设计建造。

第五条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厂房类型满足消防防火间距;工业建筑对外(含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办公、宿舍)间距仍应满足技术规定要求。

第六条开发企业必须加强项目建设期间的施工安全、消防等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大对项目施工审查监管力度,并依法对擅自修改设计方案、不按施工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工业建筑荷载要求纳入图审内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审查;对于豁免审图的项目实行抽查机制,凡涉及工业综合体项目的建设、销售、转让,定期对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施工图纸勘察设计文件变化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

第七条项目建成后需设置设计标准铭牌,对厂房的设计荷载等级、防火类别、结构形式等进行标注,并按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项目销售、出租

第八条工业综合体项目应在销售现场以及对外公开网络平台上据实明示本项目重点发展方向、可入驻企业产业门类名录以及禁止产业门类名录。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诱导宣传,杜绝虚假宣传。

第九条工业综合体项目销售时所招引项目必须满足规划要求,项目各功能分区的使用不得改变原有规划性质。各入驻企业生产作业场所原则上应按照建筑火灾危险类别分类集中布置。承租人和出售对象必须为工业生产性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研发机构、服务机构法人,须符合准入审查时明确的产业类型和行业门类要求。开发运营机构应严格执行规定,不得向个人出租出售。项目生产用房必须坚持工业用地性质不变,不得有居住功能设施,除因生产工艺需求外禁止燃气接入,禁止违规变性改作商办。属地政府(管委会)必须做到全过程监管,与开发运营机构签订协议,明确违约责任,防止用地性质和产业功能偏离规划,确保业态稳定和工业用地的性质不变。

第十条可售部分生产厂房原则上最小分割单位为层,鼓励入驻企业整幢购置,招引入驻企业时应考虑本幢及周边入驻企业门类,避免因恶劣天气等原因使临近产品相互反应形成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工业综合体项目可售部分的买受人转让房产的应告知受让人并在合同中载明项目重点发展方向、可入驻企业产业门类名录以及禁止产业门类名录;通过拍卖途径出售的,拍卖机构或司法机关应当在拍卖公告中明确项目重点发展方向、可入驻企业产业门类名录以及禁止产业门类名录。

第十二条工业综合体项目可售部分买受人再次转让的,受让人须在通过安全和产业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合同备案手续,进行不动产登记。

项目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属地政府(管委会、街道)和综合体建设管理主体应审查入驻的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如项目审批、安全“三同时”等),并向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汇报审查情况。

第十四条属地政府(管委会、街道)和综合体建设管理主体应监督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建筑结构,遵守工业综合体安全防护要求,禁止改装为居住性功能设施,禁止私自改变功能性结构,禁止未经核准增加建筑荷载,禁止未经批准私自改变涉及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对需转租、转让厂房的企业,应到综合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对于不备案的转租、转让行为不予认可。禁止入驻企业未经批准随意封隔、增设结构或超规范开设洞口等。

第十五条属地政府(管委会、街道)应督促综合体建设管理主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属地政府(管委会、街道)应督促综合体建设管理主体与入驻各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至少每月召集企业负责安全管理负责人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综合体建设管理主体应与当地消防机构联合建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队伍,并有与事故应急救援等所必需的装备和设施,并接受市消防救援大队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八条各入驻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综合体公共区域(设施)要有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操作说明,无违章搭建和厂房宿舍“三合一”现象,无圈占、埋压、遮挡消防设施、设备,无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等现象。除中间仓库外,厂房内不得设置仓库。

第二十条属地政府(管委会、街道)和综合体建设管理主体应结合本综合体实际安全生产状况,建立、健全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安全生产“一企一档”等制度在内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属地政府(管委会、街道)应督促综合体建设管理主体组织综合体内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灭火与疏散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按规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整改火灾隐患,强化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台账,留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属地政府(管委会、街道)和综合体建设管理主体应对入驻企业(尤其是易燃、易爆和消防重点单位的企业)有较大危险的部位进行登记、建档,并绘制区域较大危险部位分布图,加强对较大危险部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属地政府(管委会、街道)应督促综合体建设管理主体绘制区域内消防平面布局图,图中应标明消防设施设备、安全疏散路线,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

第二十四条属地政府(管委会、街道)应督促综合体建设管理主体在区域内明显部位设置安全宣传栏,并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宣传栏内容。

第二十五条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装修材料,如简易电梯、彩钢板(泡沫夹芯)等,属地政府(管委会、街道)和综合体建设管理主体应当加强检查,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企业停止使用,并报告辖区主管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综合体内企业未按要求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或拒不执行隐患整改的,属地政府(管委会、街道)和综合体建设管理主体应当上报应急管理部门并依照与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入驻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对各自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由于自身安全管理不善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对相邻企业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室外共用的消防设施,如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源等,必须明确专门单位统一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权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提高厂房和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等级,禁止将丙类和丁戊类厂房(或仓库)改造提升为甲乙类。丁戊类厂房(或仓库)确需提高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经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同意,不动产权人或使用人可以对整座厂房(或仓库)进行改造提升;同一座厂房(或仓库)的实际使用人不止一个的,由该座厂房(或仓库)的所有不动产权人或使用人联合进行改造提升。

第三十条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的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主管部门应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工业园区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征集稿说明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我局启动了《海安市工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规定(试行)》的起草工作,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文件起草工作组对恒科众创城、中昊港创、万洋众创城3个工业综合体项目进行了调研,召开了座谈会,同时将文件征求意见稿印送至恒科众创城、中昊港创、万洋众创城三家工业综合体开发企业、各区镇以及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资源规划局、城管局、发改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等部门征求意见,经过多轮修改完善,现已完成初稿。现将《海安市工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规定(试行)》文件的起草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起草的目的。 随着欧洲杯线下买球_欧洲杯官网入口-投注网站工业综合体新业态的不断发展,为规范工业综合体项目开发建设行为,保障工业综合体项目的安全运行,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结合欧洲杯线下买球_欧洲杯官网入口-投注网站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文件起草的依据。 根据国家和省市对规划建设、工业建筑设计、消防设计、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海安市现代工业综合体项目建设管理意见(试行)》(海政发〔2021〕25号),制定本规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从工业综合体项目建设、项目售租和项目日常监管三个方面,明确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实现工业综合体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一)在项目建设方面,从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方面明确安全相关管理规定要求。 1.规划设计方案须按规定报审,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落实各项规划指标;建筑功能方面,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上建设用途为成套住宅、宾馆酒店、培训中心、专家楼、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工业建筑(含厂房、仓库)应结合准入产业及项目实际需求在设计时统筹考虑建筑荷载,荷载应满足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并通过施工图审查。 3.工业建筑(含厂房、仓库)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不得预留设置具有住宅功能的设施和空间。 4.工业建筑消防设计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同时须满足各行业门类生产作业的特殊要求。 (二)在项目售租方面,从产业类型、性质等方面明确安全相关管理规定要求。 1.工业综合体项目应在销售现场以及对外公开网络平台上据实明示本项目重点发展方向、可入驻企业产业门类名录以及禁止产业门类名录。 2.工业综合体项目销售时所招引项目必须满足规划要求,项目各功能分区的使用不得改变原有规划性质。各入驻企业生产作业场所原则上应按照建筑火灾危险类别分类集中布置。承租人和出售对象必须为工业生产性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研发机构、服务机构法人,须为准入审查时明确的产业类型和行业门类。 3.可售部分生产厂房原则上最小分割单位为层,鼓励入驻企业整幢购置,招引入驻企业时应考虑本幢及周边入住企业门类,避免因恶劣天气等原因使临近产品相互反应形成事故隐患。 4.工业综合体项目可售部分购房人再次转让的,受让人须在通过安全和产业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合同备案手续,进行不动产登记。 (三)在项目日常管理方面,从日常规范、行业特点等方面明确了安全相关管理规定要求。 1.属地政府(管委会、街道)和综合体建设管理主体应审查入住的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如项目审批、安全“三同时”等),并向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汇报审查情况。 2.属地政府(管委会、街道)和综合体建设管理主体应监督入住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建筑结构,对需转租、转让厂房的企业,应到综合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对于不备案的转租、转让行为不予认可。禁止入驻企业未经批准随意封隔、增设结构或超规范开设洞口等。 3.属地政府(管委会、街道)应督促综合体建设管理主体组织综合体内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灭火与疏散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按规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整改火灾隐患,强化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台账,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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