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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财政局、海安县三峡移民办公室、海安县民政局欧洲杯线下买球_欧洲杯官网入口-投注网站印发《海安县三峡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移民安置区镇:

为进一步规范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加强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建设和管理,根据《江苏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苏水移民〔2013〕8号)和《江苏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苏财规〔2013〕2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海安县三峡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海安县财政局海安县三峡移民办公室海安县民政局

2014年3月26日

海安县三峡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加强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建设和管理,根据《江苏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苏水移民〔2013〕8号)和《江苏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苏财规〔2013〕2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移民安置区(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中使用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管理,实行县移民办、县财政部门领导、属地政府组织管理、项目所在地村居负责人和承建单位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结余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应优先安排其他行业投资渠道难以覆盖的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向基础设施比较薄弱的地区倾斜。

第五条 安排生产开发类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只能用于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配套,形成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项目经营效益按产权比例由相关安置镇村集体所享有,不得用于项目的生产、经营和流通等环节。

第三章 规划编制及审批

第六条各移民安置区(镇)依据《江苏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大纲》和本区(镇)移民安置区实际,编制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以下简称规划),报县移民办,县移民办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形成县级规划上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审批,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

第七条 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修改,确需调整和修改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章年度计划编制及审批

第八条 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由各移民安置区(镇)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于每年9月底前编报下一年度计划,报县移民办。计划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地点、责任主体、投资概算、项目实施起止时间、收益人数、建设规模等。

第九条 县移民办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形成县级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 各移民安置区(镇)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随意变更、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重新报批。其中,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变更或调整的需由各移民安置区(镇)提出申请,县移民办和县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经市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省水利厅、财政厅批准;其他内容变更、调整的需由各移民安置区(镇)提出申请,县移民办和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省水利厅核备。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十一条 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建设应参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编制初步设计、拟制实施方案或施工图等,报县移民办。

使用后期扶持结余资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直接拟制实施方案,由县移民办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批,报市备案。

使用后期扶持结余资金100万元(含)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当编制初步设计,经县移民办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批,报省备案。

使用后期扶持结余资金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编 制初步设计,经县市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审批。

实施方案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编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必须实施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和项目决算审计制等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或项目建设地在同一区(镇)或行政村、单个项目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以区(镇)或行政村为单位打捆为一个项目组织实施。

第六章 资金管理及报账程序

第十四条 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实现县级报账制,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移民办指定县民政局财务科代理记账,纳入县级财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设立专账核算。

第十五条 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县移民办、县财政部门应在半年内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100万元以下的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由县移民办会同县财政部门组织验收;1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由市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300万元(含)以上的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后,项目承建单位或移民安置区(镇)填写江苏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报账申请表(见附表),经项目所在区(镇)政府初审、县移民办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县民政局财务科根据经审批的资金申请表,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管理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承建单位,原则上均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严格控制现金支付。

第十八条 后期扶持结余资金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项目启动、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质量保证金支付等四个阶段进行报账,也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报账。启动资金最高限额为该项目移民资金预算数的30%,项目实施阶段应根据已确认实际完成工作量拨付进度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应按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后拨付工程余款,质量保证金不得少于工程款总额的5%。

第十九条 后期扶持结余资金50万元以下(含)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分期报账,也可以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悻报账;培训、分户实施的种养业等非工程建设类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或分次进行报账。

第二十条 以承包方式实施的项目报账方式。

(一) 项目启动时须提供的资料是:江苏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报账申请表(以下简称资金报账申请表)、承包合同、工程预算、有关票据(指合法有效的收据)。

(二) 项目实施阶段须提供的报账资料是:资金报账申请表、有关票据(指合法有效的收据)、项目进度表或工程阶段性结算单。

(三) 项目完工验收须提供的报账资料是:资金报账申请表、有关票据(指工程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工程造价审核意见、项目验收鉴定书。

(四) 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需提供的报账资料是:资金申请表、有关票据(指合法有效的收据)、最终项目验收鉴定书。

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进度表需经建设监理单位签章。属于移民资金与其他资金配套的项目,可以仅对移民资金投入部分资金竣工决算审计或工程造价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未实施承包的项目报账方式。

项目启动时须提供的资料是:资金报账申请表、项目实施计划、工程预算、有关票据(指合法有效的收据)。

项目实施阶段须提供的报账资料是:资金报账申请表、有关票据(指合法有效的收据)、工程阶段性结算单。

项目完工验收时须提供的报账资料是:资金报账申请表、有关票据(指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或江苏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项目支出明细表、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工程造价审核意见、项目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 后期扶持结余资金投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培训、分户实施的种养业等非工程建设类项目,竣工验收报账时可以不提供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工程造价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零星购物等支出,确实无法取得税务发票或政府部门非税收入票据的,可以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指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移民安置区镇政府)负责人、付款人、收款人三方签章并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的完整有效凭证进行报账。

第二十四条 分户实施的种养业项目以收益移民户签章并经区(镇)政府签署意见后的花名册作为报账凭证。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移民办、县财政部门要共同加快推进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保障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县移民办、县民政局、区(镇)政府或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报账工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管理,接受上级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稽查审计。

第二十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中虚报、冒领、挪用资金及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的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县财政局、县三峡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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