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海安市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化肥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和注意事项。
2.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将样品缩分至约1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于2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检样和备样均需购买。
抽样数量和抽样方法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
3.检验项目和方法
复合肥料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总氮 |
产品标准规定方法 |
2 |
有效磷 |
产品标准规定方法 |
3 |
钾 |
产品标准规定方法 |
4 |
总养分 |
产品标准规定方法 |
4.判定原则
4.1依据标准
GB/T?15063-2020?《复混肥料》
GB/T?8572-2010?《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测定蒸馏后滴定法》
GB/T?8573-2017?《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8574-2010?《复混肥料中钾含量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4.2.1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4.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4.2.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2.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2.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2.6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6.注意事项
6.1抽样人员对所抽样品的性质进行了解,避免在抽样和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抽样实施前,必须对所有抽样人员进行对所涉及产品的性质和抽样方法培训。
6.2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明示质量要求、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6.3备用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处,在整个保存期间应保证签封完整无损。
6.4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检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