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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否对 合伙施工人坠亡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3-06-16 字体:[ ]

承包人应否对 合伙施工人坠亡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

行为人吴某承包一农村三层自建房工程后,在明知自己及陈某无高空作业资质的情况下,安排陈某从事外墙粉刷工作,且作业时未实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陈某在刷墙时不慎从6米高的脚手架上坠亡。事后查明,吴某与陈某系合伙多年的老乡,吴某领取项目工资后与陈某同工同酬,平均分摊。

【评析】

吴某应否对陈某意外坠亡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与陈某系老乡合伙关系,同工同酬,不存在人身依附性质的管理支配关系,故吴某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主体身份,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身份,且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吴某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身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欧洲杯线下买球_欧洲杯官网入口-投注网站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责任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本案中,死者陈某系吴某招揽施工,虽二人同工同酬,平均分摊项目费用,但吴某是承包方,施工进度、工资分发、施工管理均由吴某负责,故应认定吴某属于负有组织、管理责任的责任人。

吴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另外,根据建设部《欧洲杯线下买球_欧洲杯官网入口-投注网站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建制镇规划区内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本案中,案涉房屋系超过两层的居民自建住房,其施工者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吴某作为承包人,明知其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仍然雇佣无高空作业资质的陈某等人进行施工作业,违反上述安全管理规定,且施工过程中亦未尽到必要安全保障设施条件的安全检查和监督提醒义务。

综上,吴某应对合伙施工人员意外坠亡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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